開州府發〔2021〕9號
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重慶市開州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
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開州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已經十七屆區政府第122次常務會議審議、十四屆區委常委會第185次會議審定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開州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區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21〕14號)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區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區土地收儲中心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區人力社保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征地安置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促進就業工作。
區公安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居民戶口信息提供和審核工作。
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負責征地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區財政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發展改革委、區民政局、區林業局、區信訪辦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四條征收集體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第五條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分地類,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區片綜合地價中,土地補償費占30%,安置補助費占70%。
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按照附件1執行。
第六條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的3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土地補償費由區土地收儲中心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被征收土地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8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放給承包經營戶,土地補償費的2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為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的7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安置補助費由區土地收儲中心按照36000元/人標準支付給人員安置對象。前款計算的安置補助費支付后有結余的,結余部分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區人民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足。
第七條農村房屋以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為準,按照本辦法公布的重置價格標準補償,具體標準詳見附件2。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搬遷農村房屋的水、電、天然氣、管網、有線電視等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無法提供實際安裝發票的,按搬遷時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的安裝價格補償。
第八條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積為準,綜合定額補償標準為9000元/畝。農村房屋附屬設施和墳墓實行據實清點補償,補償標準詳見附件3。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照本條第一款或本市征收林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構)筑物;
(二)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栽種的青苗及花草、樹木等附著物;
(三)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情形。
第十條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持有合法證照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兩年以上的,對生產經營者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
(一)規?;N植、養殖搬遷補助費標準詳見附件4;
(二)生產加工用房搬遷補助費標準為80元/平方米,停產停業損失按房屋補償價值的6%一次性給予補償;涉及設施設備需要搬遷且搬遷后不喪失使用價值的,按照所搬遷設施設備評估凈值的15%—20%支付設備搬遷費;搬遷后喪失使用價值的,按照設備評估凈值補償;
(三)商業、辦公、業務用房搬遷補助費標準為50元/平方米。
第三章人員安置
第十一條本辦法所稱人員安置對象應當從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中產生。
下列人員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將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三)因合法收養、合法婚姻將戶口從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并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含碩士、博士研究生)、現役軍士和義務兵、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服刑人員;
(五)按照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保留征地補償安置權利的人員;
(六)因其他原因,戶口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遷出進城落戶,但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長期”,是指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已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居住3年以上。
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的人員;
(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在編在職和退休人員。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全部為人員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員安置對象的人數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土地面積計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計算的人數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
前款所稱人均土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除以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前款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占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的比例。
第十四條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組織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農戶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況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中確定。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7日無異議后,經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區土地收儲中心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人力社保局、區公安局、區農業農村委等部門復核,報區人民政府核準。
第十五條區人民政府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并安排征地人員安置對象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人員安置對象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人員安置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辦法以及標準,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區人力社保局應當將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需求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組織開展就業創業服務活動,促進其就業創業。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且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的人員全部為住房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在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圍內被搬遷住房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且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但住房未被搬遷的人員,在其住房搬遷時納入住房安置對象范圍。
第十八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一)本辦法施行前已實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員;
(二)已享受福利分房、劃撥國有土地上自建房以及由單位修建并銷售給職工的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實物住房的人員。
第十九條住房安置可以采取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等方式。住房安置對象應當以戶為單位統一選擇一種安置方式,一處宅基地上的住房計為一戶,即以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續批準的房屋作為計戶依據。
選擇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以及國家、重慶市和開州區關于宅基地建房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被搬遷房屋重置價格的50%和住房安置對象5000元/人的標準給予宅基地自建安置補助。
第二十一條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積標準為住房安置對象每人30平方米。
第二十二條住房安置對象夫妻雙方均無子女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的父母或子女,雖與其分戶,屬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范圍,但未持有征地范圍內被搬遷住房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與住房安置對象合并安置:(一)長期居住在被征地范圍內;(二)征地前未實行征地住房安置;(三)該家庭無其他住房;(四)不享有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不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范圍,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可以申請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住房安置對象的未成年子女可申請每人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與住房安置對象合并安置:(一)長期居住在被征地范圍內;(二)征地前未實行征地住房安置;(三)該家庭無其他住房;(四)不享有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
第二十三條安置房安置的,應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磚混結構房屋的重置價格標準購買。
因戶型設計等原因,以戶為單位,安置房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不滿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5平方米以上(含5平方米)不滿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購買。安置房建安造價由區住房城鄉建委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核定并予公布。
因戶型設計、住房安置對象意愿等原因,購買安置房未達到應安置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支付給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四條安置房應當在國有土地上建設。安置房的建設資金、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居民用電、自來水、天然氣、有線電視的安裝費用由住房安置單位繳納。
第二十五條住房貨幣安置的,貨幣安置款額等于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乘以應安置建筑面積。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詳見附件5。
第二十六條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的,只在其本人享有宅基地權利的住房被搬遷時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復安置住房。
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遷房屋按重置價格標準的50%予以補助:
(一)被搬遷房屋所有權人均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
(二)被搬遷房屋屬于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的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且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三)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房等登記為非住宅的房屋。
第二十八條征地搬遷農村住房,應當支付搬遷費,用于被搬遷戶搬家及生產生活設施遷移。搬遷費以戶為單位一次性計發,標準為3人及3人以下的每戶3000元,4人及4人以上的每戶4000元。
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員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8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應安置人數計算并支付自搬遷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個月止期間的臨時安置費。
住房貨幣安置的,按照應安置人數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臨時安置費標準為每人每月180元。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獲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國家和本市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吨貞c市開州區人民政府關于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開州府發〔2017〕19號)、《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開州區征地住房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開州府辦發〔2017〕25號)和《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征地住房貨幣安置價格和安置房安置方式中的建安造價、綜合造價的通知》(開州府辦發〔2017〕65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
附件:1﹒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2﹒農村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
3﹒農村房屋附屬設施、墳墓補償標準
4﹒規?;N植、養殖業綜合搬遷補助標準
5﹒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
附件1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區縣 | 區片 | 價格 (萬元/畝) | 范圍 | |
開州區 | Ⅰ | 5.16 | 漢豐街道、云楓街道、文峰街道、鎮東街道、豐樂街道、正安街道、竹溪鎮、趙家街道、長沙鎮、南門鎮。 | |
II | 4.93 | 渠口鎮、臨江鎮、白鶴街道、厚壩鎮、鐵橋鎮、溫泉鎮、郭家鎮、大進鎮、岳溪鎮、中和鎮、敦好鎮、金峰鎮、大德鎮、河堰鎮、九龍山鎮、南雅鎮。 | ||
III | 4.66 | 義和鎮、譚家鎮、和謙鎮、高橋鎮、白橋鎮、天和鎮、巫山鎮、雪寶山鎮、關面鄉、麻柳鄉、滿月鎮、三匯口鄉、五通鄉、紫水鄉。 |
附件2
農村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類別 | 補償 標準 | 備 注 | |
正 房 | 鋼砼 | 1260 | |
磚混 | 1000 | ||
磚木 | 860 | ||
土木 | 490 | ||
偏 房 | 磚木 | 700 | |
土木 | 410 | ||
簡易棚 | 半截磚、石墻(含磚、石立柱) | 150 | 玻瓦、油氈、草蓋石棉蓋瓦等。 |
半截墻竹、木樁(含有竹編) | 90 | 玻瓦、油氈、草蓋石棉蓋瓦等。 | |
竹、木樁無墻(含竹編) | 40 | 草蓋、塑料薄膜蓋等。 |
說明:
1﹒房屋層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70%計算補償。
2.房屋層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50%計算補償。
3.房屋層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20%計算補償。
4.外陽臺按同類房屋的50%計算。
5.房屋面積以外墻尺寸計算。
附件3
農村房屋附屬設施、墳墓補償標準
名稱 | 結構 | 單位 | 單價 (元) | 備注 |
地壩、院壩 | 混凝土 | 平方米 | 60 | 指正規成形的地壩、院壩,反之不補償。 |
石灰、石板 | 40 | |||
三合土 | 20 | |||
土 | 10 | |||
圍墻(含堡坎) | 混凝土 | 立方米 | 300 | 集體改田改土堡坎和房屋基礎堡坎不予補償。 |
條石 | 120 | |||
磚 | 90 | |||
片石 | 80 | |||
土 | 20 | |||
室外地窖 | 處 | 300 | ||
沼氣池 | 處 | 2500 | ||
太陽能 | 臺 | 2500 | ||
室內糧倉 | 磚、石 | 立方米 | 50 | 木糧倉不予補償。 |
室外洗衣臺 | 磚、石 | 個 | 180 | 室內不予補償。 |
水井 | 機井 | 口 | 2930 | 電動機抽水。 |
1950 | 手工抽水。 | |||
土石井 | 750 | |||
豬牛圈 | 磚混 | 平方米 |
350 | 指與住房建筑結構分離的圈舍(含養殖專業戶所建養殖及配套用房)。 |
磚木 | 260 | |||
土木 | 200 | |||
鋼架棚 | 全墻 | 平方米 | 310 | |
半墻 | 230 | |||
無墻 | 120 | |||
室外兔圈 | 磚、石 | 格 | 200 | 不計算面積只按格數補償。 |
蜂桶 | 個 | 200 | 空桶不予補償 | |
薄膜大棚 | 鋼架薄膜大棚 | 畝 | 4150 | |
竹塊或園木薄膜大棚 | 1800 | |||
墳墓 | 單人平頭墳 | 座 | 4600 | 由墳主的近親屬自行處理,逾期未處理的,按無主墳處理。
|
單人碑墳 | 座 | 5000 | ||
雙人平頭墳 | 座 | 5000 | ||
雙人碑墳 | 座 | 6000 |
附件4
規?;N植、養殖業綜合搬遷補助標準
項目 | 品種類別 | 經營規模 | 單位 | 綜合搬遷補助標準(元) | 備注 |
牲畜 | 牛 | 年存欄20頭及以上 | 頭 | 500 | 奶牛上浮100% |
豬 | 年出欄200頭及以上 | 頭 | 150 | 母豬(哺乳期)上浮100%,奶豬不予補償。 | |
羊 | 年出欄100頭及以上 | 頭 | 30 | ||
家禽 | 蛋禽、肉禽 | 年存欄5000只及以上 | 只 | 10 | |
漁業類 | 池塘養殖 | 水面50畝及以上 | 畝 | 2000 | |
流水養殖 | 水面1000平方米及以上 | 畝 | 2000 | ||
種植 | 苗圃、花圃 茶園、果園 | 露天種植經營耕地50畝及以上;設施農業種植經營耕地30畝及以上 | 畝
| 3000 |
說明:
牲畜、家禽按征地預公告發布時的實際存欄量進行綜合定額補助。
附件5
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
序號 | 鎮鄉街道 | 城鎮規劃區的建設用地范圍內 (元/平方米) | 城鎮規劃區的建設用地范圍外(元/平方米) | |
1 | 漢豐街道 | 5610 | 3410 | |
2 | 文峰街道 | |||
3 | 云楓街道 | |||
4 | 鎮東街道 | 5410 | 3210 | |
5 | 正安街道 | |||
6 | 豐樂街道 | |||
7 | 竹溪鎮 | |||
8 | 趙家街道 | 4610 | 2910 | |
9 | 長沙鎮 | |||
10 | 南門鎮 | |||
11 | 臨江鎮 | |||
12 | 白鶴街道 | 3710 | 2910 | |
13 | 厚壩鎮 | |||
14 | 郭家鎮 | |||
15 | 渠口鎮 | 3210 | 2610 | |
16 | 岳溪鎮 | |||
17 | 鐵橋鎮 | |||
18 | 大進鎮 | |||
19 | 溫泉鎮 | |||
20 | 河堰鎮 | |||
21 | 中和鎮 | |||
22 | 和謙鎮 | 2910
| 2410
| |
23 | 高橋鎮 | |||
24 | 義和鎮 | |||
25 | 九龍山鎮 | |||
26 | 大德鎮 | |||
27 | 南雅鎮 | |||
28 | 譚家鎮 | |||
29 | 敦好鎮 | |||
30 | 滿月鎮 | 2610 | 2410 | |
31 | 麻柳鄉 | |||
32 | 紫水鄉 | |||
33 | 天和鎮 | |||
34 | 三匯口鄉 | |||
35 | 巫山鎮 | |||
36 | 五通鄉 | |||
37 | 金峰鎮 | |||
38 | 白橋鎮 | |||
39 | 雪寶山鎮 | |||
40 | 關面鄉 |
說明:
1﹒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參照征地范圍周邊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價格與磚混結構房屋重置價格之差確定。
2﹒城鎮規劃區的建設用地范圍界定,以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鄉鎮規劃為準。